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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明电[19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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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0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明电[1998]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明电[19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二、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纱(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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