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3年11月7日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联合印发的《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的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除石油化工、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外的市区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实施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三、实施时间
2013年11月份、12月份(所属期为2013年10月份、11月份)。
四、其它事项
1、对享受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统一由省地税局在信息系统中设定,企业正常申报即可。
2、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核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额不包括在所属期10月、11月份社保机构核定补收补退的部分,补收补退额将在2014年1月产生、征收。3、对符合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应如实申报,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地税部门将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