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津教人[1988]47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88)教计字105号“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属市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卫生委员会津人[1988]15号文件规定提高10%工资标准或享受补贴工资范围的人员和企业办的中专、技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同类学校的人员,一九八七年十月以后离休、退休时仍享受上述待遇的,其提高工资标准或补贴工资部分均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 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符合的,以此文为准。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日 附: 〔88〕教计字105号 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薪[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提高10%。我们意见,一九八七年十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