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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13]7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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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嘉兴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嘉政发[2013]75号
文件名: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13]7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嘉政发[2013]7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嘉政发[2013]75号
  全文有效
  2013-11-11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等级范围
  一级地段:市区中环路以内加上东延伸地段(中环东路、广益路、庆丰路、平嘉湖围地)、南延伸地段(中环南路、玉泉路、由拳路、泰宁路围地)、西延伸地段(中环西路、新塍塘、三环、桐乡大道围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2元;
  二级地段:一级地段之外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以及各建制镇在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8元;
  三级地段:一级、二级地段之外区域,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
  二、执行时间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等级范围调整自2013年度起执行。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上、下半年分两次缴纳,故列入土地等级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13年下半年度开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新税额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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