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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险字[1988]5号 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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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1: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85976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险字[1988]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险字[1988]5号 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8-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劳险字[1988]5号

为了解决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 行。 一、台胞、台属因探亲、探病、奔丧及其他事由需要赴台,凡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财政 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 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险〔1984〕13 号)规定的,其待遇可按上述两文件办理。 凡不符合上述两文件规定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其待遇 按国内职工的事假办理。 二、申请赴台的台胞、台属,应持有入台许可的证明(或影印件),职工还应提交本单位 批准的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根据本规定及当前海峡两岸往来的实际情 况制定。 三、海关对赴台的台胞、台属出入境行李物品,比照现行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探亲的有 关规定办理。 四、对批准赴台湾探病、奔丧的台胞、台属,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凭公安部门发给的 有加注经香港去台湾探病、奔丧的出境证件,批给每人四百美元外汇额度(仅限一次)。已从 境外汇入外汇的,允许其复带出境。 五、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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