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解决我市部分离休干部低工资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1988]648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解决工资偏低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离休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费提高的范围和标准 (一)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1.一九八五年六月底以前离休(含退休改离休的,下同),离休时工资低于138元(党员136.6元)的,均可按138元(党员136.6元)领取离休费(副食和生活补贴22元继续照发)。 2.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离休:按结构工资领取离休费,其离休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下同)低于160元(党员158.6元)的;按等级工资领取离休费,其离休时工资(含副食补贴5元和生活补贴费不足17元补足到17元的部分)低于160元(党员158.6元)的,均可按160元(党员158.6元)领取离休费。 上述人员离休费提高后,可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二)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1.一九八五年六月底以前离休,其离休时工资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副食和生活补贴22元继续照发)。 2.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离休:按结构工资领取离休费,其离休时工资低于109.5元的;按等级工资领取离休费,其离休时工资(含副食补贴5元和生活补贴费不足17元补足到17元的部分)低于109.5元的,均可按109.5元领取离休费。 上述人员离休费提高后,可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1.一九八五年六月底以前离休,其离休时工资高于70元(含70元)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副食和生活补贴22元继续照发);其离休时工资低于70元的,均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副食和生活补贴22元继续照发)。 2.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离休:按结构工资领取离休费,其离休时工资高于92元(含92元)低于100元的,可按100元领取离休费;低于92元的,可按92元领取离休费;按等级工资领取离休费,其离休时工资(含副食补贴5元和生活补贴不足17元补足到17元的部分)高于92元(含92元)低于100元的,可按100元领取离休费;低于92元(含副食补贴5元和生活补贴费不足17元补足到17元的部分)的,可按92元领取离休费。 (四)以上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均不包括中央组织部组通字[83]29号文件规定的不提高待遇几种情况的人员。 二、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开支。 三、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休费。但不享受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 四、从增发离休费之月起,按照津党组[1987]31号、津劳险[1988]139号文件发给低工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生活补助(贴)费停发,其中高于现提高的离休、退休费的部分可予保留。 五、提高离休费后涉及政治、生活待遇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提高离休费的审批手续,由各部、委、办,区、县、局人事部门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底以前到市人事局办理。提高退休费审批手续,按现行批准程序由各区县审批。 六、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