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通知
津劳仲[1989]271号
各区、县、局及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国发【1980】199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劳力字【1989】10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座落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以书面形式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劳动合同鉴证由市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审查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惩、解雇和辞职;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在审查、鉴证劳动合同时,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条款,有权责令双方当事人补充和修正。 四、劳动合同鉴证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有效期相同。如劳动合同需要变更或期满需要续订的,须经劳动合同鉴证机关重新鉴证。 鉴证劳动合同,须持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资格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到劳动合同鉴证机关进行鉴证。 六、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按照《天津市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