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通知
津劳仲[1989]301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劳力字【1988】22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89】10号)的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管理,兴利除弊,依法保护企业雇主和雇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经商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私人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招用雇工时,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并经所在区、县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进行鉴证(一式两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将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的劳动合同,做为审查条件之一,否则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二、私营企业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包括:雇工的劳动质量和数量;合同期限;每日的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津贴、补贴、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议定应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雇主和雇工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三、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补订、续订、变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备案或办理鉴证手续。并将雇工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法规的条款,劳动仲裁机构有权责令双方当事人补正和修正。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退回外,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对拒不签订、不鉴证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可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开业的不核发营业执照;已核发营业执照,屡教不改者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人收费五元(20人以上的集体合同收费100元),由雇主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支付。鉴证费主要用于处理劳动争议,不得挪作它用。 七、私人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以营业执照为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劳动争议的处理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办理。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应到所在区、县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补办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XXXX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