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仲[1989]340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力字【1989】24号文件《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企业,单位按照文件执行。本市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附:《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XXXX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劳力字【198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劳人计局【1984】10号、劳人劳【1987】29号、劳力字【1988】22号、劳力字【1989】10号等文件中,有关劳动合同鉴证的一些规定互不协调,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合同的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是劳动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按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依照法规规定自愿协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XXXX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