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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89]340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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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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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3017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89]34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89]340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仲[1989]340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力字【1989】24号文件《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企业,单位按照文件执行。本市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附:《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XXXX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劳力字【198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劳人计局【1984】10号、劳人劳【1987】29号、劳力字【1988】22号、劳力字【1989】10号等文件中,有关劳动合同鉴证的一些规定互不协调,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合同的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是劳动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按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依照法规规定自愿协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XXXX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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