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指示、规定
劳险字[1989]21号
一、田纪云同志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在听取劳动人事部部长赵东宛等同志关于全国劳动人事厅局长会议汇报时指示说:劳动保险工作谁来搞,是劳动部门搞,还是保险公司搞,还是财政部门搞?历来劳动保险都是劳动部门搞的,因为劳动保险是劳动管理中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保险要配合改革进行,要有利于加强劳动管理。我看保险公司干不了这个事。劳动保险,至少在改革过程中,交给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劳动人事部门要全力以赴搞这个事情,出了问题你们要对国家负责。 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 三、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要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退休费用统筹工作,包括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委员会由各级政府主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或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工会、计委、经委、财政、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组成。也应吸收退休职工代表参与,实行民主管理,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要定期报告工作。 四、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规定:劳动部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工作;拟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政策。 五、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