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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培[1990]65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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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4310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培[1990]6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培[1990]65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津劳培[1990]65号

各主管局: 现将劳动部劳培字(1989)20号文《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培训任务 技工学校要坚持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要目标。培养中级工的招生对象和学制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去年进行了培养初级工的试点,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学制两年。今年各技工学校根据企业生产的发展,需要开办初级工培训试点时,需报主管部门和我局同意后,可以继续实行“二年制”的试点。 二、进一步加强生产实习教学,提高培训质量 “八五”期间,我市技工学校在“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的基础上,要把加强生产实习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技工学校的发展方向。各学校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应帮助学校办好实习工厂,解决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教学场地、设备、原材料、物资等。尚未建立实习场的要即着手建立,并逐步充实完善。到1995年必须达到每个学生在上实习课时都有一个工位。技工学校的培训质量要逐年有所提高,到1995年,毕业生达到四级工应知应会要求的人数不低于80%。 三、关于委托代培 凡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技工学校,在完成部门培训计划的前提下,仍有培训能力的,要积极承担委托代培的任务。委托代培可以跨部门、跨行业进行。委托代培经费可由学校和委托单位在互利自愿的原则下,具体协商确定。企业委托培训费的开支由委托企业负担,在“营业外支出一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列支。委托代培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各技工学校所承担的委托代培计划须经我局批准后实施。 四、关于教学改革的重点 技工学校教学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深化操作技能的训练。为企业输送更多的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 技工学校的教学改革必须坚持文化、技术理论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与生产实习教学密切结合的原则。办学主管部门可根据用人单位和生产的需要,适当调整课程设置、教材内容和教学时数。但要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 试点单位及改革的内容需经主管局批准报我局审核后实行。 五、关于毕业生分配制度 由于我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配套政策尚未出台,仍按原毕业生分配办法执行。 六、关于毕业生实行两种证书制度及待遇问题 从1990年开始,我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两种证书制度。即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经严格的技术等级考试,颁发技术等级合格证书。具体办法及毕业生待遇按我局津劳培(1990)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一九九0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技工学校经过调整、整顿,在培训任务、教学内容、助学金制度、毕业生分配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并且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学校的巩固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技工学校的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还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于一九八六年联合颁发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加快改革的步伐,使技工学校在培养学生的数量与质量上,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确定培训任务 技工学校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同时,可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培养初级技术工人,并承担待业青年、学徒工、在职工人、企业富余人员、乡镇企业工人、军地两用人才等的培训任务。需要培养初级技工的,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招生。 有条件的技工学校还可以举办高级技工培训班或实习指导教师培训班。 培养中级技工的招生对象和学制等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培养初级技工的,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两年(学生毕业时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有关教学计划、大纲、教材等问题,由学校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培训其他人员的期限和教学要求等问题,由学校同用人单位商定。 二、明确发展方向,提高培训质量 近几年内,技工学校的发展方向是:稳定学校规模,调整专业结构,强化实习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技工学校要进一步调整、整顿,使学校的布局与专业分工更加合理。对类别相同、培训任务不饱满的学校,要作适当调整或择优保留,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新建这类学校;对办学条件差又达不到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安排招生;要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急需的缺门、短线工种的学校,或在现有学校中增设这些工种(专业),增加计划招生人数。 必须建立实习工厂(场)的学校,已经建立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尚未建立的要限期建立起来,并争取在一九九五年达到每个学生在上生产实习课时都有一个工位。难以建立实习工厂(场)的学校要有必要的实验和模拟设施,结合现场教学(如承包工程、承包工位、顶岗轮训等),加强对学生操作技能的训练。各学校都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强化生产实习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在完成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同时,因地制宜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搞好生产经营,增强学校自我完善能力。 三、开展横向联合,实行有偿培训 技工学校要在完成本部门、本企业培训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横向联合,承担委托培训任务。学校与委托培训的单位应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实行有偿培训,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 要提倡委托培训的企业和单位,资助学校一些基本建设投资或设备,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四、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一步搞好技工学校的教学改革。要加强生产实习教学,坚持突出操作技能训练的原则。实习教学条件比较完善的学校,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工种(专业)不同的要求。适当增加生产实习课时的比重。提高学生操作技能的熟练程度,或者拓宽学生操作技能训练面,实行一专多能。 坚持文化、技术理论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与生产实习教学密切结合的原则,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和各课的教学时数,删除现有教材中冗繁和陈旧的部分,合理地增添新技术、新工艺等教学内容。 要结合形势和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政治课教学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创出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积极引导学生把自己的理想抱负同祖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调动他们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 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少数工种(专业)外,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为合同制工人或聘用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制度。毕业生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后,应按合同规定为单位服务,否则要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或培训单位缴纳培训费。培训费按学生学习期间由企业或学校的实际支出计算。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可进入当地劳务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就业。 六、毕业生实行两种证书制度 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同时,要按部颁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技术等级考试。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考试必须按劳人培【1983】46号《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经过“应知”“应会”的严格考试,确定其技术等级,并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技术等级合格证书,作为毕业分配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七、毕业生待遇 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不再实行试用期,按已达到的实际技术等级确定起点工资。培养中级技工,技术等级达到三级的定三级的工资,技术等级达到四级及其以上标准的,可以根据其所任工作的难易程度适当高定;达不到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如被用人单位录用,其工资应予低定。培养初级技工的定级工资,按照低于上述中级技工定级工资水平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技工学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的,按规定应享有基本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从事高空、高温、野外、井下等艰苦作业的,应按规定享受同工种的工资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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