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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0]110号 关于我市退休养老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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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2478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0]11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0]110号 关于我市退休养老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90-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我市退休养老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津劳险[1990]110号

各区、县、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我市自一九八七年四月建立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两项退休养老基金以来,对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7)42号、(1989)113号和我局津劳险字(1987)54号文件规定,现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结算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结算日期
(一)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系生活保障基金。企业应在发放退休费五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险机构填报《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月结算表》和《离退休职工月增减附表》,进行退休养老基金结算。逾期不结算者,劳动保险机构即全额托收,至企业结算止。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罚金和利息。
(二)企业结算后,属于差额上缴基金的企业,必须在结算后三日内向劳动保险机构上缴养老基金,任何情况下企业不得拖欠或反托收退休养老基金;差额下拨基金的企业,劳动保险机构必须在下月企业结算后三日内拨给企业。
(三)为保证企业在规定日期内与劳动保险机构进行养老基金结算,企业主管局要作为落实经济责任制、经营承包制和工资挂钩的重要指标层层保证落实到企业;企业要指定劳资、财务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承担责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计划、就业、调配、工资、保险、劳动保护、锅炉安全等方面作为一项措施,予以综合治理;各级工会要维护职工权益,予以监督。
二、办理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申报手续
凡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应向区(县)劳动保险机构申报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手续。
(一)企业每年一月十日前,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填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劳基年月1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本区(县)劳动保险机构复审汇总,当月二十日上报市劳动保险机构审定,分别作为企业上缴本年度退休养老基金的基数和劳动保险机构征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依据。本年度遇有下列情况变化时,需及时申报调整。
1、企业被调整时(包括成建制迁出、迁入),企业应及时向区(县)劳动保险机构申报并说明情况;企业主管局应在企业调整后立即向市劳动保险机构填报《被调整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转移表(1)》与本年度上月《被调整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与退休统筹费用转移情况表(2)》,经审核后通知下属劳动保险机构从批准企业调整之月起按新的隶属关系继续纳入社会统筹,进行征集与拨付退休养老基金。对因调整工作影响尚未征集与拨付的金额部分,调整后应按新的隶属关系补征与补付。
2、全民企业混岗集体职工(包括集体企业转为全民企业)和混岗集体职工中的离退休(退职)职工,申报转为全民职工身份时,由企业主管局分别填报《全民企业混岗集体职工转全民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1)》、《全民企业混岗集体离退休职工转为全民离退休职工审批表(2)》,经市劳动局审查批转后十日内,由市劳动保险机构通知下属劳动保险机构,从批准之年月起纳入社会统筹,按新的工资总额基数(与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相加)和退休费用金额,征集与拨付。
3、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仍按企业(单位)当年上月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征集。当月发生增减调入、调出时,应按市劳动局津劳办字(1987)414号文件规定办理投保(转入)、停保(转出)手续;年终结算时,应按年工资总额(劳基年月1号表)进行决算,补征补付。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省市间(含本市开发区)工作调动的,其养老基金转移手续,按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7)20号文件规定,由市劳动保险机构统一审核办理。
(二)新建企业(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月起,纳入社会统筹。企业主管局和企业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险机构办理“退休职工名册及退休养老基金”移交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和申报企业上月职工工资总额(劳基年月1号表)手续。劳动保险机构当年按上月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征集退休养老基金,次年按企业上年度统筹之月平均工资总额基数征集退休养老基金,从第三年起按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征集退休养老基金。
(三)企业改变为行政事业单位时,企业主管局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以便通知下属劳动保险机构从备案之年月起对该企业停止社会统筹。
三、办理离退休养老基金结算凭证手续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险机构办理退休养老基金结算时,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手续。
(一)正常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养老基金结算凭据
1、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待遇的老工人,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离、退休审核表;
2、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有退休(退职)审批表和退休费补助审批表;
3、符合退职改退休、退休改离休的,应有企业主管局批准改变待遇审批表;
4、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本人工资档案。
(二)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人员退休养老基金结算凭据
1、本企业(单位)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和企业选定的市、区级医院近期开具的诊断证明;
2、退休审批表和退休费补助审批表;
3、病退人员的工资档案。
(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及护理费结算凭据
1、企业安技部门当时的工伤事故报告;
2、企业选定医院近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本单位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3、退休审批表和退休费补助审批表;
4、因工致残人员的工资档案。
已经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因工伤残、因工死亡时,其保险待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文件规定执行,由聘用单位自行负担,不得纳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
(四)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及患矽肺病人员退休养老基金结算凭据
1、退休审批表和退休费补助审批表;
2、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批准文号和本人从事本工种实际工作年限的证明;
3、患矽肺病的人员,应有本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和职业病医院近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4、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矽肺病人员的工资档案。
需要折算工龄和退休待遇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6条规定办理。
(五)获全国、省、市、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或军以上战斗英雄称号人员退休养老基金结算凭据
1、退休审批表和退休费补助审批表;
2、市劳动局或人事局关于提高退休待遇审批表;
3、劳动模范人员的工资档案。
(六)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有关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退休职工因病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结算凭据
1、职工死亡证明书;
2、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应有死亡职工家属户口簿和劳保卡片。
四、违纪罚金
(一)逾期结算或逾期上缴退休养老基金者,以本企业当月差额缴、拨基金额为基数,按日计算加收1‰滞纳金和2.88‰利息。(利率随人民银行调整而变动)
(二)少报工资总额或多报退休费用者,按本企业当月全额基金征集额加收2.88‰利息和30%罚金。其中属受益企业者,并停拨当月退休养老基金。
(三)抗缴、拖缴、反托收职工退休养老基金者,除加收2.88‰利息外,按本企业当月全额基金征集额加收50%罚金。
(四)滞纳金、罚金和利息从企业自有资金列支。由市劳动保险机构统一列入职工退休养老基金。
附:《调整企业转移情况表》(1、2)(略)
《集体职工转全民职工审批表》(1、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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