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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0]130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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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2892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0]13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0]130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4-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劳险[1990]130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患精神病的在职职工亦可按此规定一并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办险字【1990】1号/劳动部办公厅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六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六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0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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