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提高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意见
津劳险[1990]162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XXXX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提高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对于去年布署中尚未办理的问题,从文到之日起,继续办理。 一、适当提高部分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下同)的离休费,具体数额仍按天津市老干部局、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市部分离休干部低工资问题的通知》(津劳险字(1988)648号)规定执行。 二、符合享受相当于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条件的离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享受的每人每月5元付食品价格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和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8)57号文件规定享受的12~17元生活补贴费,按津劳险字(1988)648号文件规定领取的离休费与原标准工资差额,均可与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退休费的最低保证数,仍按天津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9)347号文件执行。但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由35元提高到40元。 四、对一九八五年套改工资以来,一直未安排职工晋升标准工资的企业,可以给套改工资后至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不含退职人员)增加一级工资,做为计算离、退休费的基数。但企业和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增加的标准工资,不得作为计算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给一九XXXX年九月三十日前离休、退休人员(包括已享受一、三、四项待遇的人员,不含退职人员)普遍增发离休费、退休费。具体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本市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六、给一九五七年以来未升过级和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离休、退休费。具体数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与“本市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所列的相近工资额与上一级工资额之差。一、六两项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七、一九八五年企业套改工资全部纳入成本后离休、退休的人员所增加的离、退休费金额,超过或不足国家规定12-17元生活补贴费的,继续执行天津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8)57号文件规定。 八、上述各项离、退休费用,国营企业自执行之月起纳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九、对离休、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按在职职工的相应标准发给书报费,所需费用在营业外列支。 十、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由各主管区、县、局根据所属各企业经济情况确定。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一九XX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提高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意见》的说明 一、对于一九XXXX年九月份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当月照发原工资的人员,应按九月份离休、退休对待,列为提高离休、退休待遇的范围。 二、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给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的项目包括: (一)原标准工资, (二)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12-17元生活补贴费或12-17元生活补贴费余额, (四)按津劳险字〔1988〕648号文件领取的离休费与原标准工资的差额, (五)按本《实施意见》第四、五、六条增加的工资额。 一九XXXX年的一至两个月工资额生活补贴应按增加后的数额补齐。 三、对于按3%指标晋级、劳模晋级和按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晋级的人员可在晋级的基础上执行《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 按《实施意见》第四条增加的工资应抵销保留工资和附加工资,并作为计算离、退休费、抚恤费、救济费、劳模退休和退休费补助等有关待遇的基数。 按《实施意见》第四条增加的工资折算离休、退休费后应冲抵12-17元生活补贴费。 这次提高待遇前,已享受第一条和第三条最低保证数的人员,按第四条增加离、退休费后的金额,仍低于最低保证数的,可在第一、三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五条;按第四条增加的金额不冲抵12-17元生活补贴费。 四、按《实施意见》第五条增发的一级工资额是离休、退休费,不是工资,不能作为计算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的基数。 按《实施意见》第五条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可以在享受第一、三、四条待遇的基础上增加离、退休费。执行《实施意见》第四、五条规定的,第五条增资是在第四条的等级上增加一级离、退休费。 按《实施意见》第五条增加的离、退休费继续冲抵12-17元生活补贴费。 五、对一九五七年以来至离休、退休时,虽然升过级但升级不足一个级差的和按津劳险字〔1988〕648号文件规定提高离休费不足一个级差的可以补齐到一个级差。 六、此次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后,实际增加金额低于8元的按8元发给。 七、《实施意见》规定的相近工资额是指按级间平均工资额划分,高于级间平均额的向上靠,低于级间平均额的向下靠。 八、对于一九XXXX年十月一日后办理了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职工晋级的有关规定增加的工资应计算为离、退休费的基数,这次暂不冲抵12-17元生活补贴费余额,如今后再升级时统筹考虑。增资低于8元的不保8元。 九、对于行政公司转企业前,已经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和转为企业公司后未改按企业等级工资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天津市一九XXXX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高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办法》办理。 对于行政公司转企业公司后改为企业等级工资离、退休的人员,应按津劳险字〔1988〕57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