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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8]37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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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029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1998]371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8]37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线损标准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71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在检查电力企业执行税收政策中发现线损过高,要求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决定,对东北电网所属企业的线损凡超过10%(含10%)的,一律按1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1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对农电企业的线损凡超过30%(含30%)的,一律按30%计算进项税额承认抵扣,未超过30%的按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承认抵扣。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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