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办理结算的通知
津劳险[1990]233号
市属各局(公司),区、县劳动局、中央驻津单位: 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移交工作已结束,请按通知要求转知所属各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进行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比例仍按市政府津政发(1989)113号文件规定执行。一九九0年度提取比例,按一九XXXX年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0%和一九九0年当月退休统筹四项费用的40%筹集。 二、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统筹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进行结算。为确保退休统筹基金正常拨付,按照统筹试行办法规定精神,七、八两个月企业应上缴的统筹基金作为全市周转金。需由统筹机构拨付退休金的企业,七、八两个月仍由企业负担,从九月份开始拨付。 三、请各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作好准备,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企业按时进行结算,保证统筹基金按时上缴和拨付。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