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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0]297号 关于按津劳险(1990)162号文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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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1634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0]29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0]297号 关于按津劳险(1990)162号文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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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按津劳险(1990)162号文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作为计发抚恤费、救济费基数的通知
津劳险[1990]297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劳险函字(1990)1号文件规定,我市离、退休人员按津劳险(1990)162号文增发离、退休费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费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的基数。本通知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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