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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署税[1998]7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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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844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1998]799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署税[1998]7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署税[1998]79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见附件一)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通知格式详见附件二),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进口地海关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
附件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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