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06
  • Tax100会员 33165
查看: 794|回复: 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土资厅函[2014]25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7 11: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编号: 浙土资厅函[2014]258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土资厅函[2014]25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文日期: 2014-05-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4]258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4]258号
  全文有效
  2014-5-29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请示》(东土资[2014]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4]财综68号)对“土地转让增值费”予以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于1997年发布《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167号),取消了“土地转让增值费”。
  因你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为1998年12月4日,在我省“土地转让增值费”收费项目取消之后,因此,有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增值时,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费”的条款已属无效条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