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3日
市局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工作,根据省地税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及《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市区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2]84号)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市区2013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减免条件
2013年度经营亏损,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除房地产企业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外),其中制造业企业2013年“亩产税费”需超过2万元/亩以上。
二、减免税审核审批原则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不得超过2013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二)制造业企业分档审核审批减免比例:将2013年“亩产税费”在2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划分为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机械电子、医药化工、金属制品、纺织服装、其他制造业六大行业(具体行业划分见附件一),按亩产税费从高到低分五档设置不同的减免税比例。(见下表)
分档比例
| 减免比例 | 行业排名前20%(含) | 年应征税额80% | 行业排名前20%--40%(含) | 年应征税额60% | 行业排名前40%--60%(含) | 年应征税额40% | 行业排名前60%--80%(含) | 年应征税额30% | 行业排名末20% | 年应征税额20% | (三)非制造业企业分档审核审批减免比例:按“亏损额越大,享受减免比例越高”的原则,根据企业亏损金额大小设置不同的减免税比例。(见下表) 亏损金额 | 减免比例 | 100万以下 | 年应征税额20% | 100万(含)--500万 | 年应征税额40% | 500万(含)--1000万 | 年应征税额60% | 1000万(含)以上 | 年应征税额80% | (四)其它特殊困难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
1.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淘汰(限制)类的纳税人;
2.2013年度有严重偷漏税行为或拖欠税款、社保费的纳税人;
3.连续享受多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政策,但累计亏损额已超过实收资本的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