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企业离、退休人员停止发给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津劳险[1990]481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一九八六年四月七日津劳险字〔1986〕132号文件规定:凡参加了一九八五年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办理了离、退休的人员,其升级金额按离、退休待遇计算,低于本企业确定的十二元至十七元标准的,补足到本企业发放的标准。执行以来,平衡了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前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鉴于近几年来企业职工几次升级,绝大多数职工增资已达到或超过十二元至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故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发给十二元至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或生活补贴费余额。一九九0年底前离、退休、退职人员,已享受生活补贴费或生活补贴费余额的仍继续享受。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