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400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