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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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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1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磷肥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稀土磷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1998]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混肥免税的法规,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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