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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国办发[1991]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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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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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1: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1617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国办发[1991]1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国办发[1991]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国办发[19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非常重视,采取许多有效措 施,克服各种困难,使数百万长期两地分居的工人夫妻得以团聚,为群众办了实事, 受到了广大工人的欢迎,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但是,近年来 陆续发现有些地区作出规定,向调入本地的人员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 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使一些经劳动部门批准,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动的工人 增加了经济负担,或因无力缴纳上述费用不能办理调动手续。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 有关政策规定,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 为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各地区、各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 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费用。各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治理“三乱”的精神,坚决制止此类乱收费现象,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地进 行处理。 1991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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