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职工是否发放补偿金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1991)137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职工是否发放补偿金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含开发区)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职工是否发放补偿金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职工是否发放补偿金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仲裁处: 你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的职工是否发放补偿金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职工,在其劳动合同期满后,无论是企业一方或职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合同,企业均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此复。 劳动部综合计划司 一九九一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