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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1]237号 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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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1: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2909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1]23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1]237号 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
发文日期: 1991-08-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
津劳险[1991]237号

静海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因组织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应减除间断的工作时间。 二、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三、对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 此复 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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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险 1991 237号  发表于 2021-5-26 11:52
津劳险(1991)年237号  发表于 2021-2-4 11:23
津劳险(1991)237号  发表于 2021-1-2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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