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
津劳险[1991]237号
静海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建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因组织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应减除间断的工作时间。 二、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 三、对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 此复 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