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更改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津劳险[1991]23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以来,使养老基金有了初步积累。近几年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增长,再按每人每月一元二角缴纳养老保险费已不适宜。经研究决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市政府津政发(1986)152号文件规定的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不再按固定额缴纳。经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代为收缴。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实行。请即通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