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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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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5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19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此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法规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法规,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注:部分内容修改,4%的增值税征收率改为3%。】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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