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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1]第624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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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106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1]第62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1]第624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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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1991]第624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办力字【1991】67号《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也按此精神办理,并在劳动合同书中加以明确。 特此通知。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1】67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将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行政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纳入仲裁受理范围的请示》(京劳企文字【1991】7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点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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