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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2]25号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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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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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62931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2]2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2]25号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2-01-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津劳险[1992]25号

静海县劳动局: 你局静劳工字(1991)19号文收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直接招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农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后被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或集体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或集体职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应按照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8)56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并与被招收为城镇合同制工人以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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