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企业工人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劳培[1992]80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搞好大中型企业,建立正常的培训考核、晋级增资制度,调动工人生产工作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我市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实施的《工人考核条例》,现对企业工人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工人考核工作,要从企业的生产工作实际出发,按照《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在统筹安排,加强培训,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对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的全面考核。要紧密结合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人培训考核、晋级增资制度和技师、高级技师工人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形成“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调动工人生产、学习的竞争机制。改变学与不学一个样,干好干差一个样的状况。 二、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企业工人考核的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方面。 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 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要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考核台帐(考核卡片或考核手册),做好原始记录,坚持日记录、月总评,做到不丢项,无遗漏。全面准确,真实可靠,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技术工种的工人,要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依照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按等级分别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的考核。尚无《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制定,经市主管局审定,市劳动局核准后实行;非技术工种(如熟练工、工序工)的工人,要按照《岗位规范》进行考核。尚无《岗位规范》的,由企业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企业要结合生产岗位的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使工人技术考核内容具体化。应知考核以笔试为主,采取集中考试的办法,原则上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阶段进行(初、中、高级工的划分:实行八级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其一、二、三级工为初级工;四、五、六级工为中级工;七、八级工为高级工),也可按技术等级逐级进行;应会考核,必须按技术等级逐级进行。实行初、中、高三级工人技术等级制的,要在每个级别中,设置与八级制相对应的若干等级,逐等级进行,或仍暂按原八级制工人技术等级进行。应会考核要结合生产,一般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对群体生产行业,可采取模拟或答辩等方法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均采取百分制,60分为合格,两项均合格,即为技术考核合格。 经全面考核合格者,企业具备增资条件的,可择优晋升工资。晋升档案工资可按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考核增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技术(业务)考核种类: (一)技术工种的工人(不含学徒工)考核分为现有技术水平考核、本等级考核和升级考核。 1、现有技术水平考核 鉴于目前工人的工资等级已不能够准确反映其实际技术水平的状况,各企业应首先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工人进行现有技术水平的考核,确定其技术等级。现有技术水平的考核,一般可按本人现档案工资等级低二至三级所对应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考核不合格者,需通过培训或自学限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级考核确定技术等级。 2、本等级考核 工人经考核合格,达到某一技术等级后,各企业应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其达到的技术等级定期进行测试或复查。 3、升级考核 各企业根据生产工作和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培训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进行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晋升考核应逐级进行,一般二至三年进行一次,最迟不过三年。 (二)非技术工种的工人(不含见习、试用期未满的工人)考核分为岗位达标考核和本岗位考核。 1、岗位达标考核 鉴于目前工人大都未经考核即上岗工作的状况,各企业应首先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岗位规范》进行岗位达标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者,应通过培训或自学限期补考。 今后工人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也都应依据《岗位规范》,进行相应的技术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本岗位考核 工人经岗位达标考核合格后,各企业应按《岗位规范》,定期进行测试或复查。 四、技术业务培训 企业在技术业务考核前,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工人培训。未经培训,不得进行考核。要明确培训是提高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途径,考核是检验培训质量,鉴定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手段,工资是激励工人参加培训的动力机制,只有将这几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调动工人学习和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素质和增强企业活力。要制定培训计划,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时间集中办班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以及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培训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为依据,突出技能训练。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对计划、大纲和教材作出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30%。没有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的,技术工种(岗位),应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或编写;非技术工种(岗位),可由企业根据《岗位规范》制定或编写,报市主管部门审定。 五、考核组织 工人考核工作涉及劳动、工资制度的改革和技术业务培训,也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关系到工人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主管部门、各企业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和考评组织,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安排,审慎行事。各区、县、局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或工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考评组织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部门,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工人考核工作。各企业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成立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工作。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原则上,初级工考核由企业工人考核组织负责;中、高级工由市主管局或区、县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也可经市主管局批准,由大型企业负责,但考核命题必须经市主管局工人考核委员会审定。工人岗位“达标”考核,由各主管部门规定,一般可由企业自行负责。 六、有关问题 1、未转正定级的新工人,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技术业务考核,待学徒期满、见习、试用期满时,按有关规定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并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2、已取得《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工人,免予参加技术等级,考核。 3、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按考核的技术等级分别颁发国家统一式样的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证书》。高、中级工证书,由市主管局或区、县劳动局核发与管理;初级工证书,由企业核发与管理。企业内部的《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一般可由企业自行确定。 4、关于企业干部考核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七、审批 1、各有关区、县、局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人培训考核实施意见,报市劳动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企业应根据市劳动局和主管部门的实施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劳动局备案。 3、企业进行培训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填报《天津市工人考核升级审批表》(附后)(略),经主管区、县、局劳动部门审批,报市劳动局核准。 附件:工人考核条例 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第三条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四条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五条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结业的学生,须经工人考核组织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第七条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之后,方能上生产工作岗位独立操作,并根据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实际技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见习、试用期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 第八条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后合格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应有一定的熟悉期,期满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其技术等级或者调换工作岗位,重新确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一般二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特殊贡献者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者越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方面。 第十四条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的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是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者《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工人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定期进行。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进行。 第十七条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者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也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不同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 第二十三条《技师合格证书》,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核发。 《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办法,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规定。 企业内部的《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但企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部统一规定式样。《岗位合格证书》的式样,企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办;企业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式样,印制和核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招收录用新工人的,当地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核、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会同劳动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劳动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发布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