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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2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查上海市青浦、松江骗购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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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07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25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2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查上海市青浦、松江骗购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查上海市青浦、松江骗购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通知
国税函[1999]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8月至1999年1月,陈来有、王启标等犯罪嫌疑人以虚假身份证在上海市青浦县和松江区注册40家公司,骗购万元版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430本,计35750份,进行非法出售或虚开。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税收损失,现将犯罪嫌疑人骗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转给你们,请组织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利用有效手段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自1996年8月以来取得的万元版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检查,凡发现附件12所列号码的发票,除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协查取证工作,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没有抵扣税款的,一律不得抵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已经抵扣税款的,除按前款予以处罚、追缴已抵扣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以上的罚款;构成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结果请于1999年7月底前报送总局(稽查局)。

  附件:(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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