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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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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00000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4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4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辽国税外[1999]46号)收悉。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法规,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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