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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
2、《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二、办理程序
汇缴、补缴公积金可以采用转账支票、现金、委托银行收款等方式;委托银行收款的单位需先与管理部签署《委托银行收款缴交住房公积金协议》,与银行签署《北京市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的,或是办理职工补缴的,经办人需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托收单位在托收前3个工作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汇缴人员变更及补缴人员名录,通过审批后,托收单位等待银行自动划款,非托收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管理部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汇缴、补缴手续。
三、办理材料
缴款类型
| 缴款方式
| 提交材料
| 规格
| 单位填写材料
| 备注
| 汇缴
| 转账
支票
| 转账支票
| 原件
|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 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 现金
| 《现金送款簿》
| 客户联
|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 银行统一印制的三联《现金送款簿》,
收款人栏统一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收款行及账号向管理部索取,
解款部门栏填写缴存单位全称,并在
《现金送款簿》空白处注明单位登记
号、管理部编号及汇缴月份
| 补缴
| 转账
支票
| 转账支票
| 原件
| 《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 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提供
《补缴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 补缴说明
| 原件
| 现金
| 《现金送款簿》
| 客户联
| 《住房公积金补缴书》
| 补缴说明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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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
五、办理地址、电话
各管理部以及合作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的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时限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到管理中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办理程序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等方式支付缴存金额。为方便安全考虑,建议采用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支付。单位首次汇缴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在管理部柜台确定托收日后,为了确保首次委托收款成功,应在托收日提前三个工作日到银行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未完成银行托收授权手续的,应使用转账支票等其他缴款方式办理。
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化的,或是办理职工补缴的,经办人需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申报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托收单位在托收前3个工作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汇缴人员变更及补缴人员名录,通过审批后,托收单位等待银行自动划款,非托收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管理部或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汇缴、补缴手续。
九、办理表格
《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
《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样表)
《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
《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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