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19日
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取消由省局设定的“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巡查”等5个进户执法项目。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序号 | 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 文件依据 | 1 | 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巡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 | 2 | 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巡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增值税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143号) | 3 | “故意低报运费总额”、“串料换件、伪报贸易方式”等出口企业实地调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坚决打击恶意骗税行为的通知》(浙国税进[2007]43号) | 4 | 新办理认定和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巡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浙国税进[2008]28号) | 5 | 出口数量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的核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秩序 防范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211号)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规范清理我省进户执法项目,我局起草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规范进户执法工作的意见》(浙国税发〔2014〕46号)要求,按“谁制定、谁清理、谁规范”的原则要求成员单位对本级本部门制定的进户执法项目开展清理,我们共清理出省级制定的进户执法项目15个,对其中5个进户执法项目予以取消,进一步推进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省级制定”指的是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包括:农业产品收购业务日常监管; 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企业监管; “故意低报运费总额”、“串料换件、伪报贸易方式”等出口企业的监管; 新办理认定和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的监管; 出口数量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的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