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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2]302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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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395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2]30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2]302号 关于转发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险[1992]302号

各区(县)劳动局、卫生局、工会、企业主管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所属单位依照此标准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企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必备政策性技术资料,由劳动部统一印刷。市劳动局〈天津劳动编辑部〉代办订购。接此通知后请速通知所属单位于八月十五日前持款到天津劳动编辑部办理订购。 地址:和平区睦南道24号、三楼 联系人:帅青电话:23315433 附件: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淮(试行)》的通知

劳险字【1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总工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签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略)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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