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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2]453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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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125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2]45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2]453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1992]453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46号《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6号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的劳动争议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宁劳仲字【1992】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离退休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开除离退休职工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这类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予以解决。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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