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63
  • Tax100会员 33297
查看: 549|回复: 0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1999]5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7 11: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261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函[1999]5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1999]5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吉国税函[1999]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近来,各地询问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对下岗职工的问题如何处理,现明确如下:
  
  一、持有劳动、工会等部门核发的证件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经营规模较小的。在经营初期,经税务部门调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确有困难的,可只填报税务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可暂不发登记证的正、副本。
  
  免收税务登记费用。
  
  二、已从事个体经营多年,补办和重新办理下岗证明的职工,应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的征收管理。
  
  特此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