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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2]606号 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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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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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1: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0956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2]60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2]606号 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意见
发文日期: 1992-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退养费标准的意见
津劳险[1992]606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照顾退养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对原区、街生产服务社和各局属企业办的家属工厂(五?七工厂)按月发给退养费的人员,由各区、县、局根据其经济能力在原退养费的基础上,酌情提高退养费的标准,其增加的金额,每人每月最多不得超过十元,提高退养费所增加的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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