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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2]605号 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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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2653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2]60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2]605号 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费的意见
发文日期: 1992-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费的意见
津劳险[1992]60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安排好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费。具体意见是: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人员,下同)、退休(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下同)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补助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这次增加离退休补助费计算的金额,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按一角计发。 基本离退休金包括: 1、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的离退休人员,按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津劳险字〔1992〕576号)第一条规定增发的十元离退休金。 2、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及有关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 3、按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待遇的实施意见》(津劳险字〔1990〕162号)第一、三、四、五、六条规定(即:部分离休干部提高的离休费;职工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后至一九XXXX年九月三十日离退休人员增加一级工资做为基数计算的离退休费;一九XXXX年九月三十日前离退休人员普遍增发一级工资额的离退休费;一九五七年以来未升级的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费)提高的待遇。 4、按市政府《关于发给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1985〕91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津劳险字〔1986〕13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12-17元生活补贴费或余额;按市劳动局《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津劳险字〔1988〕292号)规定的5元生活补贴费。 5、按市委《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和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津党发〔1979〕235号)规定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津政发〔1991〕25号)规定的6元粮油补偿。 6、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离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额。 7、按市劳动局《关于发给退休职工退休费补助的通知》(津劳险字〔1987〕223号)规定的退休费补助。 8、按市劳动局《关于给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发离、退休费的意见》(津劳险字〔1992〕143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费问题,由各区、县、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三、上述所需费用,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四、对于行政公司转企业公司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和转为企业公司后未改按企业等级工资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行政公司转企业公司后改为企业等级工资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自一九九二年十月起执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以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应自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执行。 六、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补助费,企业要填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费花名册》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费审批(汇总)表》,报主管区、县、局(公司)审批后,记录在《天津市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工资、离退休费变动”栏的序号“8”内。 企业主管区、县、局(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底前将《审批(汇总)表》报市劳动局保险福利处一份。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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