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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21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差价电费1998年以前未返回货款所在地部分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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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024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1999]218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21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差价电费1998年以前未返回货款所在地部分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差价电费1998年以前未返回货款所在地部分就地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218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省地方电力销售公司为各地代收的差价电费,有一部分滞留在各市、州供电公司(原电业局),未按货款归属回货款所在地征收增值税。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保做到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对1998年(含1998年)以前各市、州供电公司收取的差价电费,经省国税局检查处核实后,确实未回货款所在地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可由各市、州国税局就地在9月底前补征入库。
  
  特此通知。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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