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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2]18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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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1862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2]1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2]18号 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仲[1992]18号

各区、县(含开发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7号给广西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元月七日  
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 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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