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残联教就[2015]18号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残联教就[2015]18号
全文有效
2015.6.15
一、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浙残联教就[2015]18号第一条,政策执行口径
1.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适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