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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人退发[1993]1号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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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1207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人退发[1993]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人退发[1993]1号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人退发[19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物价上涨和工资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因公致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二、护理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 〔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 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的40%或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 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 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三、享受护理费的对象,由因公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 伤残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护理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 渠道解决。 四、调整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 必须认真负起责任,既要使因公致残人员得到应有的照顾,又要严格掌握条件, 健全报批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复查工作,掌握享受护理费人员的伤残情况变化, 根据护理需要程度的提高或减轻,适时增发或减发护理费。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应停发护理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 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人老〔1986〕16号)中有关因公 (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规定,改按本通知执行。非因公致残的 人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199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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