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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核
二、审批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审批对象
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四、审批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事项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7】3号)。
五、申请条件
(一)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出现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六、办理方式
到公积金窗口申请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原因及事项)原件;
(二)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的书面意见原件;
(三)需要申请缓缴的,还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一年度亏损的财务报表(报告)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原件;
(四)单位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未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五)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办理程序
(一)单位持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审核;
(三)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
九、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注意事项
(一)单位可每年7月申请降低新一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缴存比例,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经审批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整体封存手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期为批准之日起一年,到期单位应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补缴住房公积金。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十一、办理地点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云顶北路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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