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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3]40号 关于转发和贯彻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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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1823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仲[1993]4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仲[1993]40号 关于转发和贯彻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和贯彻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仲[1993]40号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颂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4号)和天津市贯彻《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在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中一并按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劳动法规、劳动政策,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也是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领导,遵循“依法鉴证、保证质量、体现服务”的指导原则,认真总结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经验,不断健全和完善劳动合同鉴证管理制度,使这项工作更好地为保证劳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全面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其范围包括: (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含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驻津部队),从城镇和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含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含乡镇企业)从城镇和农村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含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部门认为应当鉴证的其它劳动合同。 三、按照劳动合同鉴证范围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相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鉴证管辖分工如下: 1、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与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负责鉴证。 2、座落在市内六个区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负责鉴证;区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所在区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负责鉴证。 3、座落在塘沽、汉沽、大港和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以及五县的市、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负责鉴证。 4、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七区和五县经济技术开发小区内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所在区、县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负责鉴证。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仲裁机构负责鉴证。 四、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使劳动合同规范化,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私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外商独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一式三份,经鉴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劳动仲裁机构留底备查一份;其它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经鉴证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合同鉴证每份收费2元;续订合同鉴证不收费。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含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2元;招用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鉴证每份收费2元。劳动合同鉴证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负担一半,变更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力字〔199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八七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这对于纠正无效和违法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在当前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较好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按照执行。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机关。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的具体工作由 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劳动合同包括: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从城镇和农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私营企业雇主招用雇工,个体工商户招用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六)其它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六条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 (二)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 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 (四)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八条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 当事人予以补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注明。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当事人,应简化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凡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鉴证机关向申请鉴证的当事人收取鉴证费的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执行。 第十一条对已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重新调整后有矛盾时,可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对有错误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后,一旦发现应立即撤觥并退还鉴证费,或重新鉴证。 第十三条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提供鉴证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超标准乱收费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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