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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1.个人账户设立: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过程中,发现职工身份证号码与已开户职工的身份证号码相同的,须办理身份证重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业务。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因历史存量数据问题、单位操作失误、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导致同一个职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业务。
办理机关:网上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一、个人账户设立: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一份。
(二)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三)新设立账户的职工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港澳地区职工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职工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职工提供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权证。
2.职工本人在7家归集银行任一家开设的I类户银行卡开户回执或银行出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证明。
银行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事项支持网上受理。
二、身份证重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本人办理:
1.职工本人签名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一份。
2.职工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专办员办理:
1.单位盖章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一份。
2.开户职工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管理部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
(一)职工办理: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户申请表》一份。
2.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情况)。
3.单位证明原件(单位操作错误情况)。
4.职工身份证原件。
5.职工公积金联名卡。
6.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专办员办理: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户申请表》一份。
2.公安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情况)。
3.单位证明原件(单位操作错误情况)。
4.申请并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并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专办员身份证件原件。
管理部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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