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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3]165号 关于开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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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509921&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险[1993]16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险[1993]165号 关于开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3-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津劳险[1993]165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险字〔1989〕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开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津劳险字〔1992〕425号)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津劳险字〔1992〕302号),对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伤病职工(含工伤与职业病离、退休人员)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工作并评定等级。对于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因工与职业病人员发给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制发的伤残证。 二、对于因工与职业病致残经市或区(县)劳动鉴定组织鉴定,达到一、二、三、四级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致残达到一、二、三级的,按月发给90%的本人标准工资;致残达到四级的,按月发给80%的本人标准工资。 对于因工与职业病致残达到一、二、三级的退休人员,企业单位按照《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津劳险字〔1992〕602号)的规定发给护理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津人工〔1993〕3号)的规定发给护理费。 三、对劳动鉴定费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劳动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价费字〔1993〕66号)执行。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季、年度向区、县劳动局财务部门做收支报表并抄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劳动鉴定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鉴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以高度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做好劳鉴工作,为正确合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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