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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甬财政发[2015]845号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购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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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编号: 甬财政发[2015]845号
文件名: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甬财政发[2015]845号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购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购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财政发[2015]845号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购房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财政发[2015]845号
  全文有效
  2015-8-25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建局:
  根据《关于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71号)文件精神,对购房补贴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本次政策适用对象为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购房户,购买方式包括房屋买卖和房屋交换两种。对通过购买以外方式取得的房产,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
  住宅和非住宅的范围是指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需办理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的房屋。
  二、关于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日期认定。合同备案日期是指购房合同首次备案时间。对于原合同所购房屋和购房主体不变,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进行变更后的购房合同重新备案的,以变更前的购房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
  经售房方同意,原购房人将购房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从而变更合同后重新备案的,以原购房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
  三、特殊购买类型的政策口径。
  (一)房屋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购房户,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为准,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屋征收部门开具的产权调换差价结算收据后半年之内办理。
  (二)通过法院拍卖、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定的购房户,以法院拍卖、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日期或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在为准日期后半年之内办理。
  四、各地财政和住建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及时交换购房信息,共同做好购房补贴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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