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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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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及时根据有关标准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和规范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工作。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经过
  1.制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
  《关于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纪要》
  《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起草经过
    根据相关文件,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制定并发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2016〕37号)。


二、主要内容及需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2016年4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其中第一条规定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因此,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5%—12%。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基数上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 的上一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16年5月27日,成都市统计局发布了《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明确2015年我市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7284元,按此标准计算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
  2.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和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由于简阳市已划归成都市代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15〕31号),简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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